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7月18日

條文關聯

  本府設主計處依法律規定掌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主計處置處長、
  副處長、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秘書、科長、主任、視察、專員、股長
  、科員、辦事員及書記。
  主計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科員,依法辦理該處歲計、會計及兼辦
  統計事項。
  主計處設人事室,置主任、股長、科員、助理員及書記,依法辦理主計
  人員之人事管理事項。
  主計處設政風室,置主任、科員及書記,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主計處設資訊中心,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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