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公有零售市場停止使用核發補助費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條文關聯

停止使用補助費之補助項目及數額如下:
一、搬遷補助費,每攤(鋪)位發給新臺幣四十五萬元。
二、營業設備補助費,每攤(鋪)位發給新臺幣二十五萬元。
已領取前項停止使用補助費者,不得重複領取,並不得請求安置任何公有
市場攤(鋪)位、賠償或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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