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使用補助費之補助項目及數額如下: 一、搬遷補助費,每攤(鋪)位發給新臺幣四十五萬元。 二、營業設備補助費,每攤(鋪)位發給新臺幣二十五萬元。 已領取前項停止使用補助費者,不得重複領取,並不得請求安置任何公有 市場攤(鋪)位、賠償或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