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施行前未成立管理委員會之市場,應於本辦法施行後三個月內召 開第一次會員大會。新建市場應於獲准開業後三個月內召開第一次會員 大會。 第一次會員大會,由市場所有權人召集之。市場所有權人不為召集或不 能召集時,市場攤(鋪)位使用人得互推一人召集之。市場攤(鋪)位 使用人不推派人選召集會議時,市場處得逕行指定會員一人召集或代為 召集。 第一次會員大會應選任主任委員及委員,成立管理委員會,並議決管理 委員會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