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民有零售市場管理委員會設置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22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施行前未成立管理委員會之市場,應於本辦法施行後三個月內召
  開第一次會員大會。新建市場應於獲准開業後三個月內召開第一次會員
  大會。
  第一次會員大會,由市場所有權人召集之。市場所有權人不為召集或不
  能召集時,市場攤(鋪)位使用人得互推一人召集之。市場攤(鋪)位
  使用人不推派人選召集會議時,市場處得逕行指定會員一人召集或代為
  召集。
  第一次會員大會應選任主任委員及委員,成立管理委員會,並議決管理
  委員會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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