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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人行道設置斜坡道申請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3月20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
斜坡道及附屬設施,除依第六條第一款規定申請核准設置由新工處負責管 理維護外,其餘均由申請人負責管理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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