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人行道無償認養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0月7日

條文關聯

認養契約應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新工處得終止認養契約:
一、人行道因政府業務或公共事業需要或依法變更使用,致無法繼續提供
    認養。
二、違反本辦法、認養契約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經新工處通知限期改善
    ,屆期仍未改善,或情節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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