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養契約應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新工處得終止認養契約: 一、人行道因政府業務或公共事業需要或依法變更使用,致無法繼續提供 認養。 二、違反本辦法、認養契約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經新工處通知限期改善 ,屆期仍未改善,或情節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