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2月22日

條文關聯

起造人申請建築執照時,得免由建築師設計及簽章之工程如下:
一、選用內政部或市政府訂定之各種標準建築圖樣及說明書者。
二、非供公眾使用之平房,其總樓地板面積在六十平方公尺以下且簷高在
    三.五公尺以下者。
三、雜項工作物中,圍牆及駁崁(不含山坡地整地及擋土工程)高度在二
    公尺以下;水塔、廣告塔(臺)及煙囪,高度在三公尺以下者。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之施工,得免由建築師監造及
營造業承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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