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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立殯儀館回饋地方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6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
回饋地方經費,由殯葬處編列預算,完成法定程序後,撥付管理委員會辦 理。 管理委員會應按月編具會計報告,連同原始憑證,送由殯葬處核轉審計機 關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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