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補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

條文關聯

勞動局為審核補助案件,應設立審核小組。審核小組置委員十五人,召集
人由勞動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律師五人、學者專家與公正人士四人及
勞工團體代表五人擔任。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
審核小組審核補助案件,關於委員之迴避,準用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
第三十三條規定。其對於審理之案件,亦不得受任為裁決委員、仲裁人或
仲裁委員。
審核小組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
同意,始得決議。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任他人代理。
第一項委員中,任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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