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費用補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

條文關聯

  申請人子女於同一期間,不得重複領取各級政府同性質就學費用補助,
  如有重複領取,應依規定退回補助款項。但各級政府補助就讀私立高級
  中等學校學生每學期新臺幣五千元或六千元之教育代金,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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