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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費用補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
申請人子女於同一期間,不得重複領取各級政府同性質就學費用補助, 如有重複領取,應依規定退回補助款項。但各級政府補助就讀私立高級 中等學校學生每學期新臺幣五千元或六千元之教育代金,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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