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立和平醫院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8月04日

條文關聯

  本院設院務會議,由院長召集之,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
  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院長。
  二、副院長。
  三、秘書。
  四、各部、科、室主任。
  前項會議,由院長擔任主席,必要時,得由院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
  員列席或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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