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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路燈桿張掛旗幟廣告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
環保局代為執行拆除清理費用,依下列標準收取之,並得自保證金中扣抵 ,不足時並得追償之: 一、剪除旗面者,每組五十元。 二、拆除旗架者(含旗面),每組一百五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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