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公廁環境衛生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2日

條文關聯

為辦理本自治條例規定事項,環保局得派員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檢查公廁
及標示公廁級別,並命公廁之所有人或管理人提供有關資料。公廁之所有
人或管理人無正當理由,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