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電力用戶與公用售電業所簽訂之用電契約,其契約容量在八百瓩以上 者,應於用電場所或優先於本市適當場所,依市政府規定期程自行或提供 場所設置一定裝置容量以上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儲能設備或購買一定額 度之再生能源電力及憑證。 前項一定裝置容量、一定額度、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之種類、儲能設備 之類別、辦理期程、臺北市優先設置原則及其他相關事項,經氣候變遷因 應推動會審議通過,由市政府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