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淨零排放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7月22日

條文關聯

本市電力用戶與公用售電業所簽訂之用電契約,其契約容量在八百瓩以上
者,應於用電場所或優先於本市適當場所,依市政府規定期程自行或提供
場所設置一定裝置容量以上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儲能設備或購買一定額
度之再生能源電力及憑證。
前項一定裝置容量、一定額度、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之種類、儲能設備
之類別、辦理期程、臺北市優先設置原則及其他相關事項,經氣候變遷因
應推動會審議通過,由市政府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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