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設局務會議,由局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 召開臨時會議,均以左列人員組成之: 一、局長。 二、副局長。 三、主任秘書。 四、總工程司、副總工程司。 五、專門委員。 六、科長。 七、主任。 八、其他經局長邀請或指定之列席或參加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