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

條文關聯

依本辦法規定應檢附之文件屬行政機關核發者,除法規另有規定外,該文
件自核發之日起算至申請審查日止,其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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