決標後,未得標者之押標金應無息退還。但標價低於公告之標售、標租年 租金或地上權權利金底價者,所繳押標金退還半數。 得標人未在限期內辦妥貸款或繳足價款者,視同放棄得標權利,已繳價款 在得標金額百分之三十範圍內,不予發還,並悉數繳交本市實施平均地權 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