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區段徵收土地標售標租及設定地上權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8月17日

條文關聯

決標後,未得標者之押標金應無息退還。但標價低於公告之標售、標租年
租金或地上權權利金底價者,所繳押標金退還半數。
得標人未在限期內辦妥貸款或繳足價款者,視同放棄得標權利,已繳價款
在得標金額百分之三十範圍內,不予發還,並悉數繳交本市實施平均地權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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