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分配預算,在年度進行中,同一工作計畫各用途別科目間經費之 流用,應受左列限制: 一、人事費、鐘點費不得流入,非經本府核准不得流出。 二、特別及機密費,不得流入。 三、事(業)務費之租金、稅捐、投資、救濟及給養費、損失及賠償費 、債務費等不得流出。 四、補助及獎勵費不得流出,非經本府核准不得流入。 但各級學校課業活動計畫所列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