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1年02月20日

條文關聯

  各機關分配預算,在年度進行中,同一工作計畫各用途別科目間經費之
  流用,應受左列限制:
  一、人事費、鐘點費不得流入,非經本府核准不得流出。
  二、特別及機密費,不得流入。
  三、事(業)務費之租金、稅捐、投資、救濟及給養費、損失及賠償費
      、債務費等不得流出。
  四、補助及獎勵費不得流出,非經本府核准不得流入。
      但各級學校課業活動計畫所列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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