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特種基金管理機關,其為盈虧(餘絀)及成本計算者,除應依核定之 事業計畫外,其不為盈虧(餘絀)及成本計算者,除應依年度施政綱要 及中程計畫外,並應依「八十年度臺北市地方總預算附屬單位概(預) 算編製要點」(以下簡稱附屬單位概(預)算編製要點)規定,編造八 十年度附屬單位概算二十份,於七十八年九月二十五日前分送主計處、 財政局、研考會各二份,其餘十四份逕送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