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動態登記填報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2年10月18日

條文關聯

  各項動態登記填報程序及期限規定如左:
  一、各項動態登記應依照規定填報,甲月之動態應於乙月五日以前依規
      定程序(附動態登記填報程序表)造報,不得漏報或延期報送。
  二、依前款程序表規定應報由本府(或本府人事處)核轉各項動態登記
      案,應由負責填報機關填具動態登記書表(每人每事一份,如有層
      轉機關,應加填一份以便層轉機關抽存備查)層呈本府(或本府人
      事處)核轉。
  三、甲機關人員調任乙機關職務者,其動態登記應由乙機關於奉調人員
      到職後予以填報,如不赴調、免職或奉准銷調者,亦應由乙機關填
      報不得漏報。
  四、凡屬更(冠)姓、改名、更正出生年月日或變更籍貫之動態,應專
      案具文(呈文內應敘明更改姓名或變更籍貫法令依據核准之機關名
      稱暨日期、文號)並附繳現住地戶籍謄本一份層報本府核轉。
  五、凡記大功(過)應填具公務人員記大功、記大過事實表層報本府核
      轉。
  六、原任職務銓敘情形填報動態登記時,應附原審通知書、考績(成)
      令,如係臺灣省銓審會審定而調任或改任之現職動態,於報請改任
      時應附繳履歷表(表內應註明原職經銓審及考績或考成經過情形及
      奉准日期文號等)一份以憑轉報銓敘部。
  七、層轉及最後核轉機關於收到所屬機關填報動態登記案件時,應即隨
      時審核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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