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政風處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

條文關聯

各級代表工作場所負責人針對所轄工作場所,有廠商施工或指派人員作業
時,同時擔負其安全衛生之監督責任。發現有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暨本守
則規定,應即制止改善或暫停作業,並通報秘書室依採購契約相關規定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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