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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自來水事業工程設施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065年04月12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
計畫供水區域,應以在計畫目標年前埋設配水管以供水之區域為限。計 畫應時應將供水範圍內經濟可行之所有需水社區列為供水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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