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政府人事處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處擬訂,報臺北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核定;乙表由本處訂定,報本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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