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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都市更新處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2月15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
處長出缺時,於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本局轉陳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 府)派員代理之。 處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處長。 二、主任秘書。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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