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4月27日

條文關聯

  執行機關或消費者保護官(以下簡稱消保官)於處理消費爭議申訴案件
  ,對於同一原因事件受害者在二十人以上時,得經受害消費者同意,商
  請符合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消費者保護團體協助提起團體訴訟
  。
  前項消費者保護團體辦理團體訴訟,除律師報酬以外,所需訴訟必要費
  用,執行機關或消保官所屬機關得酌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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