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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縣村里鄰編組調整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0月17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
村(里)、鄰編組須調整者,應於每屆村(里)長任期屆滿一年前辦理 完成,並於下屆村(里)長選舉投票日四個月前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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