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設會計室者,置會計主任、佐理員、書記;未設會計室者,置會計 員,專任或由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主計處派員兼任,置專任會 計員者,得置書記,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未置會計員者, 由本府主計處派員兼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