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6月19日

條文關聯

  珍貴樹木得由本局設置保育設施,且不得任意遷植、砍伐或為其他有礙
  其生長之行為;如確有必要者,應檢附計畫報請本局核准後始得為之。
  前項核准遷植之樹木,區公所應追蹤其生長情形,並報本局備查。
  珍貴樹木所在土地範圍內,不得有妨礙樹木生長之使用行為;於其範圍
  外之使用行為,應選擇影響樹木生長最少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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