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醫療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2月18日

條文關聯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委員如因故不能親自出
  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委員關於案件審議、決議之迴避,準用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
  三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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