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滿十八歲違反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者,應令其接受戒菸教育;未滿十八歲 且未結婚者,並應通知其父母或監護人使其到場。 無正當理由未依前項通知接受戒菸教育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 下罰鍰;未滿十八歲且未結婚者,處罰其父母或監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