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電子煙及加熱式菸具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8月4日

條文關聯

未滿十八歲違反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者,應令其接受戒菸教育;未滿十八歲
且未結婚者,並應通知其父母或監護人使其到場。
無正當理由未依前項通知接受戒菸教育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
下罰鍰;未滿十八歲且未結婚者,處罰其父母或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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