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9月7日

條文關聯

補習班之班舍總面積不得少於七十平方公尺,教室總面積不得少於三十平
方公尺,平均每一學生不得少於一點二平方公尺。
班舍建築之採光、照明、通風、樓梯寬度、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等,
應符合有關法令規定。補習班班舍建築總樓地板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
者,應置防火管理人。
本府得專案評估同一棟大樓建築安全、防火避難設備等,以限制補習班之
設立及其學生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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