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審查興建農舍申請人資格及興建農舍辦法第二條至第六條所定事項,由 本府農業處、建設處、工務處、地政處、環境保護局及本府有關單位(機 關)組成審查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農業處處長擔任;副召集人一人,由農業處副處 長擔任。 本小組每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 召集人因故不能召集或主持時,由副召集人召集並主持。 審查時如有必要,得邀集專家、學者協助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