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社會福利委員會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8月29日

條文關聯

  本會開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
  員過半數之同意,人數同數時,取決於主席。委員應親自出席本會會議
  。但由機關、機構或團體代表兼任之委員,因故不能出席,得委託代表
  出席。
  前項委託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決議事項,經
  送請有關單位參考辦理,認為窒礙難行時,得由主任委員召集常務委員
  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送請各該有關單位執行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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