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開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 員過半數之同意,人數同數時,取決於主席。委員應親自出席本會會議 。但由機關、機構或團體代表兼任之委員,因故不能出席,得委託代表 出席。 前項委託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決議事項,經 送請有關單位參考辦理,認為窒礙難行時,得由主任委員召集常務委員 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送請各該有關單位執行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