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主管文化藝術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1月26日

條文關聯

  文化法人置董事或監察人,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董事之名額,以七人至二十一人為限,並須為奇數,其每屆任期不
      得逾三年。置有監察人者,名額以三人至五人為限,任期與董事同
      。
  二、董事三分之一以上須具有文化藝術專業素養或從事文化藝術工作經
      驗。
  三、董事相互間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關係者,不得超過其總
      名額三分之一。
  四、監察人相互間、監察人與董事間不得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
      親關係。
  五、外國人充任董事或監察人,其人數不得超過董事總名額或監察人總
      名額三分之一,並不得充任董事長。董事及監察人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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