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市零售市場自治組織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9月9日

條文關聯

自治會每年召開會員大會一次,由會長召集,議決會務重大事項,必要時
得經會員三分之一以上請求,召開臨時大會,應通知本府派員列席。
自治會代表會應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會長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
前二項會議應由會長及紀錄人員分別簽署會議紀錄,並於會後十五日內報
請本府備查。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