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會每年召開會員大會一次,由會長召集,議決會務重大事項,必要時 得經會員三分之一以上請求,召開臨時大會,應通知本府派員列席。 自治會代表會應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會長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 前二項會議應由會長及紀錄人員分別簽署會議紀錄,並於會後十五日內報 請本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