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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竹市市民卡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5月12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
持卡人領取市民卡後,於保固期限內因卡片本身品質問題而不能使用者, 得經本府或專責機關(構)檢核確認後,免費補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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