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市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9月22日

條文關聯

容積移轉申請案件應按送出基地之類別分別依下列程序提送審議:
一、都市計畫表明應予保存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保存價值之建築所定著之
    土地及古蹟、保存區及歷史建築物所定著之土地應先提送新竹市古蹟
    與歷史建築物審查委員會審議通過後,提送都設會審議。
二、作為公共空間使用之可建築土地及私有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應提
    送都設會審議。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