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立美術館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9月2日

條文關聯

本館館務會議,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館長。
二、秘書。
三、組長。
四、主任。
五、分館主任。
前項會議由館長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由館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
列席或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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