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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市立美術館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9月2日
條文關聯
第10條
本館館務會議,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館長。 二、秘書。 三、組長。 四、主任。 五、分館主任。 前項會議由館長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由館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 列席或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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