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各級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9月7日

條文關聯

家長會置家長委員七人至四十一人(含附設幼稚園)。班級數六十班以上
者,每增加五班得增置委員一人。由家長代表於家長代表大會時互選之。
每學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家長委員以平均分布各年級為原則。
學校有特殊教育學生者,家長委員應至少增加一人,並由特殊教育學生家
長互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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