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長會置家長委員七人至四十一人(含附設幼稚園)。班級數六十班以上 者,每增加五班得增置委員一人。由家長代表於家長代表大會時互選之。 每學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家長委員以平均分布各年級為原則。 學校有特殊教育學生者,家長委員應至少增加一人,並由特殊教育學生家 長互選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