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7月1日

條文關聯

補習班應置下列設備:
一、教室應依補習班性質設置教學及安全之必要設備;其設置標準應參酌
    有關學校類科設備標準之規定。其規格與數量應符合教學需要。
二、圖書、儀器、掛圖等教學器材,應根據教學及實習需要設置。
三、技藝科目應有實習或訓練之器材及場所;其設置標準應參酌有關學校
    類科設備標準之規定,並注意安全措施。但另有設立標準者,從其規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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