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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縣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申請備查配合營建剩餘土石方臨時稅課徵作業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6月24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
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稅款者,應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每逾二日按 滯納之金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依行政執行法 移送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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