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公園委託經營管理及認養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4月26日

條文關聯

經營管理者得向管理機關申請於其經營管理區域內舉辦寫生、攝影、土風
舞、歌唱、親子遊戲或其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活動。但有損害公共設施、
花木生長、公園景觀或違反相關法令之虞者,管理機關得不予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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