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挖掘道路修建地下工事加強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3年1月9日

條文關聯

如遇情況緊急,必須立即挖掘道路修建地下工事時,應先向道路主管機關
報備,於做妥安全措施後,即行搶修,並於次日補辦申請手續。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