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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縣挖掘道路修建地下工事加強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3年1月9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
如遇情況緊急,必須立即挖掘道路修建地下工事時,應先向道路主管機關 報備,於做妥安全措施後,即行搶修,並於次日補辦申請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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