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寬頻管道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8月19日

條文關聯

纜線業者於寬頻管道許可使用期間申請增設寬頻纜線時,應依第六條及第
七條規定辦理。但經主管機關書面同意者,其保證金及使用費得納入下一
年度使用費一併繳納。
前項但書情形,使用費未一併繳納時,主管機關得以纜線業者已繳納之保
證金扣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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