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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市行道樹管理維護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8月18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
因施工需修剪、遷移或砍伐行道樹者,除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主辦之工 程外,應向管理機關申請,經核准並按基本單價繳納保證金後始得施工; 未經核准或未按核准之施工圖樣、方法施工致毀損行道樹者,應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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