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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2月20日
條文關聯
第10條
公園設施應開放供公眾使用,其開放時間由管理機關公告之。星期例假日 除特殊情形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外,不得停止開放。 有特殊情形,管理機關得限制使用時間或區域,並應於公園內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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