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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縣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9日
條文關聯
第10條
公務人員之交接如發生爭執,應由移交人或接收人會同監交人於發生移交 爭執之次日起五日內,擬具處理意見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或本機關首長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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