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運機構應評估路線可能發生之潛在危險,設置適當之危險偵測設施、或 採取適當之檢測與防護措施,相關評估文件及檢測紀錄應妥為保存,備供 本府查核。 營運機構應就前項規定事項訂定具體規範,報本府備查後實施;其修正時 ,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