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大眾捷運系統修建養護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8月19日

條文關聯

營運機構應評估路線可能發生之潛在危險,設置適當之危險偵測設施、或
採取適當之檢測與防護措施,相關評估文件及檢測紀錄應妥為保存,備供
本府查核。
營運機構應就前項規定事項訂定具體規範,報本府備查後實施;其修正時
,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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