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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縣埤塘水圳保存及獎勵新生利用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3月3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
埤塘水圳之新生利用,應由所有人擬具埤塘水圳新生利用計畫,報本府核 定。 前項申請書及其應附文件由本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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