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埤塘水圳保存及獎勵新生利用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3月3日

條文關聯

埤塘水圳之新生利用,應由所有人擬具埤塘水圳新生利用計畫,報本府核
定。
前項申請書及其應附文件由本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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