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應檢具埤塘水圳位置圖、地籍圖、土地清冊、土地權屬證明文件及 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書等資料,提送本府辦理審查,並依受理順序排入本會 審議議程。 前項土地清冊應包括土地段別、地號、面積、都市計畫使用分區、坐落地 點、里鄰別等內容。 申請資料如有缺漏應通知申請人於二十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不予受 理。 本會各審議事項之申請作業程序及申請書由本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