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埤塘水圳審議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申請人應檢具埤塘水圳位置圖、地籍圖、土地清冊、土地權屬證明文件及
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書等資料,提送本府辦理審查,並依受理順序排入本會
審議議程。
前項土地清冊應包括土地段別、地號、面積、都市計畫使用分區、坐落地
點、里鄰別等內容。
申請資料如有缺漏應通知申請人於二十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不予受
理。
本會各審議事項之申請作業程序及申請書由本府另定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