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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市補償民眾協助拘捕人犯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月6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
補償金應扣除受領人就同一事件依其他法令受領同一性質之補償。 已受領之補償金,如有前條情形或有前項應扣除之情形者,警察局得撤銷 或廢止原處分,並追繳已領受之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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